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
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

我局依法查处的威海市和虹建材有限公司等202户企业逾期不接受2008年度检验一案,已经本局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:

上述企业在2009630日前未向我局申报2008年度检验,我局于200973日在《威海日报》发布了责令限期年检通知,于200994日在《威海日报》发布限期年检公告,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七十六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上述企业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。如要求陈述、申辩或举行听证的,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(企业名单见火炬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公告栏、高区工商分局红盾信息网www.whgq-redshield.com.cn)及各工商所注册大厅公告栏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附:未年检名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00九年十一月 五日